|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17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计币2011元,由原告新余市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1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