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借款本金344751.09元,并支付利息4308.18元; 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以本金344751.09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但总年利率不得超过24%); 三、***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可申请拍卖、变卖***、王芝彬名下的坐落于霞浦县的房产(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福建金顶丰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义务(至裁定破产重整前即2019年7月8日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为326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