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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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