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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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此款给付***5,860元、给付***4,1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交强险1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993.5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95.7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给付***鉴定费1,800元、邮寄费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预交),由***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