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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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元江昌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罗波的搅拌站建设费、机械模板费、砼班组劳务费共计7312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罗波负担642元,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