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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长春镇长门村民委员会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至清偿之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如不足年的利率以每年365天计,即18%除365天乘以所欠天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福建省华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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