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500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0.49元,由被告铅山县伦潭水利枢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57元,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5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