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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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1月7日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总计42557.23元;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对豫C×××××北京牌BJ6420BHV1A1型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E12E24858)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64元,由被告***、***、洛阳市金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