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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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铭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部县维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南部县铭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法有效; 二、南部县铭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9月未付的租金14769元(共管账户中原告应分得的租金确定后,该租金在执行中予以扣减)和违约金2585元(11077元÷12月×14月×2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南部县铭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