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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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自贡市盐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9453.33元及利息(以26945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2.60元、保全费2135.92元,由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5.13元,由上诉人自贡市世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501.03元,被上诉人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4.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