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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1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按利率8.89167‰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按利率8.89167‰上浮50%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按利率8.89167‰上浮50%计算;以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利率8.89167‰上浮50%计算;以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8.89167‰上浮50%计算,已偿付利息102.69元应予扣除);

二、驳回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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