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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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666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337.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