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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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3896668.36元(为至2019年9月2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支付2019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160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及复利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对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见上述抵押清单)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律师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