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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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 禹州市翰煜钧窑有限公司 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 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7,003.46元并支付罚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7,00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禹州市夏都办建设路禹王大道东段路南的房产(房权证号:禹州市房权证房权证禹房字第**权证号:禹房他证:禹房他证禹州市字第**拍卖、变卖价格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翰煜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诸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