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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诚信微细目石粉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正晨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1,673.54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54,063.43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357元,由***负担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841元,由***负担7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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