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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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诚信微细目石粉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正晨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1,673.54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54,063.43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357元,由***负担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841元,由***负担7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