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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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莲花山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良友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泰市莲花山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泰良友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