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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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宝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西宝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145.6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40145.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西宝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6元(上诉人已预交5253),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6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2101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933元,由上诉人广西宝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7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宝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