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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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隆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 洛南县华源钼材料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华源钼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薛刚、吴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华源钼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薛刚、吴宁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罚金,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1000元;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中甫街皇城广场小区房权证号分别为: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35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37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85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87号的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薛刚、吴宁对被执行人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7292.5由被执行人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南县华源钼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新信成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薛刚、吴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621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调查后被执行人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在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中甫街皇城广场二、四楼有面积1163.39平方米四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35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37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85号、洛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87号)对该上述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委托陕西嘉隆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估价为7852800元,然后挂到网上进行拍卖。一、二次流拍后,双方自愿达成抵押财产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1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