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36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5WUA73,住***。 法定代表人:梁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真,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GRG0H1A,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