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国运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11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11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 二、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174735元。 三、驳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63元(被申请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33元(再审申请人已预交),两项合计83296元;由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96元(再审申请人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被申请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