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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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 贺兰县兰山大酒店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兰山大酒店、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马某1、马凤兰、***、***、马某4名下银行存款33302374.77元及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贺兰县兰山大酒店、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马某1、马凤兰、***、***、马某4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