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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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运石化有限公司 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北辰加气站、细柳加气站租赁合同》; 被告西安恒运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费260万元; 原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并返还被告西安恒运石化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的细柳CNG加气站; 驳回原告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7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恒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