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格林森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格林森门窗有限公司货款195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分别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格林森门窗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