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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应对***应返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借款本金266192.2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计10612.05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双方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计272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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