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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
京拓装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佳宁安信房屋安全鉴定站
北京伟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饶丰宾馆2019年至2020年租金414406.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饶丰宾馆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19日停业租金11174.28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饶丰宾馆2020年2月租金53566.4元、2020年3月至5月减半租金80349.6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饶丰宾馆2015年3月至2020年6月9日垫付的水费1890元、电费107172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饶丰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4元,由原告北京饶丰宾馆负担1435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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