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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迟延履行利息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给付被告邸则辉垫付医疗费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汇入被告邸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中”、“被告李红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邸则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原告武银玲负担1,652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1,479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武银玲损失43685.9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武银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县支行账号为62×××89的账户中”。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上诉人武银玲负担164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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