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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9,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以5,666,585.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300元(原告在原案中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