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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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香缤国际城(紫荆苑)DK-2二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准予解除; 二、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87352.19元及利息损失(以1587352.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0元、鉴定费5.19万元,共计78470元(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66元,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904元,被告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