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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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借款本息,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予以清偿; 二、驳回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0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2.84元,由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37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