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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支付德州天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支付德州天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公证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