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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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晟天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东屹高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南通东屹高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QT018-16A的《承揽合同》、编号为HXT019-15A的《承揽合同》及编号为YQT019-26A的《承揽合同》; 二、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南通东屹高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43.36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驳回南通东屹高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2089元、鉴定费156000元,合计188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东屹高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387元,由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37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9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