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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旗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旗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64.36元,支付利息1506.10元,并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旗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8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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