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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58168元,支付利息26390.18元、罚息259585.68元、复利178316.81元(暂计至2019年7月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其中罚息、复利不得再计收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评估费16630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如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即位于象山县产[房屋所有权证:象房权证丹城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象国用(2005)第01-2063号;他项权证:象房丹东街道他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341元,减半收取5170.50元,财产保全费3790元,合计896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7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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