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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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顿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凡润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恒伟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凡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高顿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差额1214583元。 二、江苏凡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高顿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三、驳回无锡高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无锡高顿投资有限公司向江苏凡润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至8月的金额均各为137500元,2018年9月的金额为114583元,项目名称均为管理服务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4元(此款已由高顿公司预交),由高顿公司负担5458元,由凡润公司负担14426元。(高顿公司要求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26元由凡润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凡润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高顿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