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威远华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华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34998634.37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