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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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5执恢139号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1748.00元,执行费22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4148.00元。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7日将案款151748元转付给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