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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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3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原告***负担4409元,被告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负担1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