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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民终60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800元,由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负担73360元,由登封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