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兴市南漕粮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兴市南漕粮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南漕粮库负担。该款已由金穗公司垫付,南漕粮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穗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