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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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长江谷物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南漕粮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长江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71138.75元及违约金(以407113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宜兴市长江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64090元。 三、宜兴市南漕粮库、***、***对宜兴市长江谷物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82元,减半收取20341元,由长江公司、南漕粮库、***、***负担。该款已由金穗公司垫付,长江公司、南漕粮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穗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