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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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天顺纱业有限公司 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天顺加湿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800元、经济补偿金192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