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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天顺纱业有限公司
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天顺加湿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800元、经济补偿金1925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江阴双洋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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