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昱泰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塔河热电厂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塔河热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昱泰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0,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00元,减半收取计2,603.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塔河热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