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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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3169.09元; 三、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78291.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73元,由***承担1524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承担2397元,由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承担1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3元,由***承担1702元,由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承担39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