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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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6013.08元及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利息(含复利)22152.19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利息(含复利)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支付复利,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被告***所支付的利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被告***负担103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