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元亨屠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四树村的国有土地,证号为:陕(2017)安康市(高新)不动产权第100XXXX号。查封价值为1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