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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州人民医院
昆明三一一医院有限公司
大理市康桥护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大理民族口腔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共计148,87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80,39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9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负担1,393元,由被告***负担3,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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