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海安县龙城化工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82094.20元,以上共计94094.20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计23287.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15344.47元,给付被告吴尚徽7942.85元; 三、被告吴尚徽、海安县龙城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印费、鉴定费701.46元; 四、被告张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鉴定费共计31985.04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735元,被告张建利负担700元,被告吴尚徽、海安县龙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上述三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将应付之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