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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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鑫正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鑫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5521.62元及利息(以24552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日照市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日照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1元,由原告日照市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567元,被告日照鑫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日照鑫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