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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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和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城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924940元,并从2019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收62743元,应收53274元,由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9469元。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