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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4371.58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承担89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关支公司各承担108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